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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2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邵福义与黄国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寿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福义,黄国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寿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2551号原告邵福义。被告黄国宇。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寿光支公司,驻寿光市新兴街南侧。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福义诉被告黄国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寿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尚未进行法医鉴定,各项损失尚未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范学丰审判员  侯秀华审判员  张玲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誉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