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7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7716号原告:陈某甲,女,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委托代理人:陈建成,长泰县武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甲,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梁玉婷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曾雅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