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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恢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天仕与被执行人赵石泉承揽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天仕,赵石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恢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高天仕,男。被执行人赵石泉,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3日作出的(2004)南民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赵石泉向申请执行人高天仕偿还工程款人民币32500元及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赵石泉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部县人民法院(2004)南民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永健审判员  姚菊花审判员  李俊珊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