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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滩民初字第0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于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滩民初字第0398号原告于某,男,28岁。委托代理人:李付明,滨海县八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朱某,女,2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于某承担。审判员 张 桐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臧海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