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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X娇与罗XX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娇,罗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137号申请执行人刘X娇,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身份证号码XXXXX。被执行人罗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户籍地址山西省长治市,身份证号码XXXXX,现关押在四会监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人刘X娇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罗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73544.23元及利息;诉讼费993.14元;本案执行费1003.16元;合计人民币75540.53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因故意伤害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本院依法到深圳工商管理部门、车管所、银行、证券、国土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发现被执行人在工商银行存款6193.53元依法进行扣划并支付给了申请人刘X娇,除此之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姚桂标执行员  郑作华执行员  王国相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丘达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