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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2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徐某甲、王某与徐某乙、徐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王某,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665号原告:徐某甲。原告:王某。被告:徐某乙,聊城市东昌府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九和社区徐庄46号楼2单元3楼西户。被告:徐某丙。被告:徐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王某与被告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甲、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某甲、王某负担。审判员  孙文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