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2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徐某甲、王某与徐某乙、徐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王某,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665号原告:徐某甲。原告:王某。被告:徐某乙,聊城市东昌府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九和社区徐庄46号楼2单元3楼西户。被告:徐某丙。被告:徐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王某与被告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甲、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某甲、王某负担。审判员 孙文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