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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执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杨桃春与杨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桃春,杨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889号申请执行人杨桃春。被执行人杨双,淮安市淮安区城东乡张巷村六组。杨桃春与杨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的(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00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杨双应于2015年2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杨桃春借款本息145000元;如不按期给付,则以13万为本金从借款之日起按照月利率2%承担本息,至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杨桃春负担。因杨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桃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002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纪志阳审判员  王亚琳审判员  陈爱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龚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