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流民初字第2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佘小刚与谭宇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小刚,谭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2441号原告佘小刚,男,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谭宇,男,198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佘小刚诉被告谭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佘小刚拒绝交纳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前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赖文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