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初字第12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姜忠与郭双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1227-1号原告姜忠,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五常市。被告郭双,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五常市。被告崔国刚,男,198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村民,现在押于五常市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忠与被告郭双、崔国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追加被告崔国刚因涉嫌诈骗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审理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冷国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彦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