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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初字第12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姜忠与郭双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1227-1号原告姜忠,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五常市。被告郭双,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五常市。被告崔国刚,男,198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村民,现在押于五常市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忠与被告郭双、崔国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追加被告崔国刚因涉嫌诈骗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审理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冷国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彦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