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商终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 宁波红杉高新板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鑫霸铝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红杉高新板业有限公司,南京鑫霸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终字第12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宁波红杉高新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宁波市镇海经济开发区B区。法定代表人蒋芸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锡伟,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晶晶,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南京鑫霸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韦晓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清,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宁波红杉高新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鑫霸铝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4)江宁商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波红杉高新板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宁波红杉高新板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宁波红杉高新板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730元,减半收取16865元,由上诉人宁波红杉高新板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荣 艳代理审判员 黄建东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唐妲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