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执字第6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政府城西街道办事处与君鸿针织制衣(肇庆)有限公司、伍国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政府城西街道办事处,君鸿针织制衣(肇庆)有限公司,伍国泉,陈静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695-1号申请执行人: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政府城西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君鸿针织制衣(肇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被执行人:伍国泉,男,住香港九龙,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6(0)。被执行人:陈静仪,女,住香港九龙,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9(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政府城西街道办事处与被执行人君鸿针织制衣(肇庆)有限公司、伍国泉、陈静仪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君鸿针织制衣(肇庆)有限公司、伍国泉、陈静仪在本院辖区内暂无适宜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肇端法执字第695号案件本次执行。上述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坤 朝审判员 郭锦代理审判员杨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范 宇 平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