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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陆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1481号原告:陆某,女,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委托代理人:杨建明,河南省镇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王某,男,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原告陆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我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陆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彬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周 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