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初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南宁市典范名片设计工作室与广西富业世界资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国宾美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1407号原告:南宁市典范名片设计工作室,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鲤湾路24号。法定代表人:谢革。委托代理人:黄昭能,广西桂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祁孙兵,广西桂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富业世界资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63号信托大厦二十三层。法定代表人:黄连胜。被告:广西国宾美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63号信托大厦第23层013室。法定代表人:陈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典范名片设计工作室与被告广西富业世界资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国宾美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市典范名片设计工作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权的���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典范名片设计工作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不再减半收取,由原告南宁市典范名片设计工作室负担。审判员黄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曾龙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