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常鼎民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湖南常丰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柳某某、张某某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某某,湖南常丰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柳某某,张某某

案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鼎民保字第576号申请人曹某某。被申请人湖南常丰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某某,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柳某某。被申请人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湖南常丰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柳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曹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常丰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柳某某、张某某38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湖南常丰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柳某某、张某某的3800000元债权、银行存款或相等价值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扣押、查封;二、对曹某甲所有的坐落在长沙市开福区丽臣路287号海利新城(万煦园)A14栋(证号:长房权证开福字第005472**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律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稳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