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执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玉范与冠县诚信板材有限公司、邹保信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冠执字第130-2号申请执行人王玉范,农民。被执行人冠县诚信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梁堂乡邹六庄村。法定代表人邹会滨,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邹保信,农民。被执行人邹会滨,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冠县人民法院(2013)冠民初字第154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的财产虽被查封,但申请执行人不申请评估拍卖,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冠县人民法院(2013)冠民初字第15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勋审判员 刘子合审判员 张洪臻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林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