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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吕友翠与洪庆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友翠,洪庆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391号原告吕友翠,女,195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洪庆兰,女,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友翠与被告洪庆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友翠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友翠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友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吕友翠负担。审判员  李轩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詹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