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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蚌埠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季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季连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386号原告:蚌埠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陈伟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校胜杰,该公司员工。被告:季连,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季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5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029.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公尔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崔文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