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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郑桂凤与裘敏云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桂凤,裘敏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保字第126号原告郑桂凤,女,198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被告裘敏云,女,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桂凤与被告裘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桂凤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裘敏云所有的坐落于长乐市航城街道的房屋采取保全措施。经查,坐落于长乐市的单元房购买人登记在被告裘敏云名下(预告登记号码:航房预CL购字第********)。本院认为,原告要求对被告所有的相关财产��取保全措施,有利于今后裁判执行,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被告裘敏云购买的坐落于长乐市航城街道朝的房产(预告登记号码:航房预CL购字第********)。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 枫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曾雯蓉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