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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执字第0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无锡市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学校与无锡集大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学校,无锡集大钢铁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法执字第0510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学校,住所地无锡市塘南路锡甘路23号。法定代表人王华泉,该学校校长。委托代理人陆荣法,无锡市江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章怡伟,无锡市江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无锡集大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镇正阳村东方钢材城二期78号B107、108室。法定代表人尤小龙,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机动车驾校)与被执行人无锡集大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4)锡法商初字第0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集大公司应向机动车驾校支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14500元。根据机动车驾校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集大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上述被执行人于三日内自觉履行,但集大公司未自觉履行。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集大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经向相关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集大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经向相关房管、土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集大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经向有关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集大公司无对外股权及投资。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集大公司实际已经停业,法定代表人尤小龙目前下落不明。因被执行人集大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集大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综上,本案执行款项1014500元暂未执行到位,执行费12545元未收取。相关执行情况本院已经向申请执行人机动车驾校进行了通报,机动车驾校认可本院的执行情况,并不能提供在本案中目前可以直接执行处理的财产;另,机动车驾校表示不申请强制审计及悬赏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机动车驾校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集大公司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集大公司暂无直接可供执行的财产,机动车驾校亦未能提供集大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4)锡法商初字第03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集大公司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机动车驾校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集大公司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吕全兴执 行 员  卢凤生人民陪审员  杨天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侯 彬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