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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大纲销售伪劣产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大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C}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531号被执行人李大纲,男,汉族。李大纲销售伪劣产品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密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缴纳罚金,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3月16日移送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大纲银行存款1014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李江海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岳红艳新密市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罚金合议时间: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合议地点:新密市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参加人:审判长张建军审判员李江海、秦晓东记录人:岳红艳经评议认为:秦晓东:(介绍案情),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大纲银行存款101400元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李江海:因被执行人未按要求履行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应当采取前述强制执行措施。卢俊杰:同意采取前述强制执行措施。合议庭意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大纲银行存款101400元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合议庭成员签名书记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