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白XX与刘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XX,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00270号申请执行人白XX,男,汉族,住高陵县药惠管委会XX,证件号码61012619850429XXXX。被执行人刘XX,男,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新市办XX,证件号码61012319751029XXXX。本院在执行白XX、刘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和解,被执行人刘XX一次性给付申请人45000元,该款申请人已领取,剩余款项申请人表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高民初字第015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晓林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代章)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董 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