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武汉三峰海铭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宝米勒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三峰海铭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宝米勒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836号原告武汉三峰海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街中央文化旅游区××地××号。法定代表人:熊自强。委托代理人:管礼明(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广州市宝米勒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区××楼。法定代表人牟从均。委托代理人熊勇(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谢硕(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三峰海铭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宝米勒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三峰海铭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三峰海铭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三峰海铭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武汉三峰海铭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易红梅审 判 员 魏丽萍人民陪审员 张小元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志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