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3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定均犯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3883号罪犯王定均,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现于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1日作出(2009)渝五中法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定均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96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89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21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4月2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认为,罪犯王定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定均在服刑期间获2次记功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定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定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霁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