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1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刘振与杨庆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杨庆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郸民初字第1749号原告刘振,男,汉族,1969年7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涛、王瑞,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庆华,男,汉族,1982年3月7日出生,住郸城县胡集乡胡集行政村胡集村***号。身份证号码:412726198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中州路69号。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王向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玉军,河南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振诉被告杨庆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杨庆华因本次事故为原告刘振垫付的12000元,由保险公司退还给被告杨庆华9000元,其余垫付款3000元杨庆华自愿放弃,不再向原告刘振索要。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自愿负担原告因此次事故的全部损失共计84000元(其中9000元支付给杨庆华,其它75000元支付给刘振)。四、双方就此次事故了解,互不纠缠。五、案件受理费原告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新志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田智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