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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昌民初字第2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罗春与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军供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春,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军供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2472号原告罗春,男,33岁,彝族。委托代理人曲比阿乌,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军供站,地址:西昌市马道镇粮油巷。法定代表人彭启铭,系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李引,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春诉被告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军供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春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罗春负担。审判员 阿苏嘉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贾 煜 寒附:本裁定书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