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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3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李桂阳与黄伟琴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3463号原告李桂阳,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林文锋,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海祥,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黄伟琴,女,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阳与被告吴海祥、黄伟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海祥、黄伟琴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阳撤回对被告吴海祥、黄伟琴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桂阳负担。审 判 员 (林月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林靓 靓)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