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一初字第01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滁州一九一二文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南京上海人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一九一二文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上海人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1256号原告:滁州一九一二文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06247127-0。法定代表人:赵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缪崇林,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上海人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现住所地不明,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顾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滁州一九一二文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上海人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齐丽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金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