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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973号原告李某甲。法定代理人张某某。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退)。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苑莲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