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3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邹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邹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3864号罪犯邹某。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4日作出(2010)渝一中法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27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4)渝五中刑执字第031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2年7月2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邹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邹某在服刑期间获记功2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邹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