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初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温某甲与袁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甲,袁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初字第00378号原告温某甲,男,汉族,住杨陵区某���路。委托代理人温某乙,系原告之弟。被告袁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甲与被告袁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国萍审 判 员 张艳萍代理审判员 段蔚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唐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