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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执字第005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590-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松谷路丽景碧雅二期正泰酒店,组织机构代码79982368-0。负责人:郭东蕴,行长。委托代理人:周海波,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鲍兴旺,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三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714号,组织机构代码14912544-2。法定代表人:周晓秋,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温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胜利路与凤阳路交口万家银座广场商业302-1,组织机构代码75295004-1。法定代表人:周晓秋,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建。被执行人:周晓秋。本院(2015)合民二初字第00166号民事裁定书和通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三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经济开发区支行开设的20000×××18账户中的存款23816800元。因前述账户冻结期限即将届满和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安徽三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经济开发区支行开设的20000×××18账户中的存款23816800元。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