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二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卜新晨与山西和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任保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新晨,山西和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任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二字第730号申请执行人卜新晨,女,1986年1月26日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被执行人山西和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西街。法定代表人任保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任保林,男,1954年5月21日生,汉族,榆次区张庆乡张庆村村民,住。卜新晨与任保林、山西和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押、变价二被执行人相应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和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任大跃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江海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