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武民一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武民一初字第296号原告袁某某,女,1986年6月26日出生,土家族,务工。被告符某某,男,1984年6月25日出生,土家族,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左红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梁文英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