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诉保字第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河北仁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与徐州亿家圆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仁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徐州亿家圆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诉保字第0299号申请人河北仁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丰县宋楼镇原政法中心院内。法定代表人王爱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应,江苏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州亿家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解放路15号。法定代表人郑海明,总经理。申请人河北仁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因被申请人徐州亿家圆投资有限公司欠其工程款1420000元,逾期未支付,为防止被申请人徐州亿家圆投资有限公司转移财产,申请人河北仁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徐州亿家圆投资有限公司价值145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其同等数额的银行存款。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仁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徐州亿家圆投资有限公司价值145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其同等数额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群会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仇星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