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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商初字第1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家口支行诉刘某等金融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家口支行,刘XX,厉XX,陈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1504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家口支行。住所地:泊里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8759639-6负责人:王冰,行长。委托代理人:丁顺初,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董家口支行工作人员,住董家口支行家属院。被告:刘XX,男,XX出生,汉族,现职业、住址不明,身份证号码:XX被告:厉XX,男,X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X身份证号码:XX。被告:陈XX,男,XX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X,身份证号码:XX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家口支行与被告刘XX、厉XX、陈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XX下落不明,原告未提供该被告确切的送达地址,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通知原告于7日内预交公告费用,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致使本院无法为被告刘XX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其他应诉材料,故本案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家口支行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757.0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 判 长  李 波人民陪审员  王泽银人民陪审员  王婷婷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孟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