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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37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苏萍与董训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萍,董训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780-1号原告:苏萍,女,1982年10月14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李洪光,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训虎,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萍诉被告董训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萍自愿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5670元,由原告苏萍负担。审 判 长  丰灵芝审 判 员  孙 勇人民陪审员  张 慧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樊晓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