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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重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令碑与沙志东、王敦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纠纷一案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令碑,沙志东,王敦安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重字第2-2号原告李令碑,男,1953年8月8日生,汉族,住平原县。委托代理人:郑曰彬,平原润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沙志东,男,1968年9月14日生,回族,住平原县。委托代理人:张金武,山东忆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敦安,男,汉族,山东省高唐县。原告李令碑诉被告沙志东、王敦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4)平民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李令碑不服,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德州中院以(2014)德中民终字第900民事裁定书发回本院进行重审,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令碑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对被告沙志东、王敦安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令碑撤回起诉。原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令碑负担。审 判 长  王晓彤审 判 员  魏新娟人民陪审员  王振洁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杨亚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