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执字第000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周建军与李四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军,李四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093-3号申请执行人周建军,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同家庄镇,农民。被执行人李四红,男,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同家庄镇,农民。申请执行人周建军与被执行人李四红民间借贷纠纷的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5)合民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四红应在2015年5月12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周建军借款54500元,但被执行人李四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提取被执行人李四红在中铁二十二局一公司黄韩侯铁路工程享有赔偿款3.1万元后,被执行人李四红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申请执行人放弃4500元,余款1.9万元于2015年底付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5)合执字第00093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按照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宏审判员 王福林审判员 王俊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