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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初字第02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申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2169号原告申某,男,1986年4月1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某,女,1987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杜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