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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2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邱云鹏与任姝玮、任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云鹏,任姝玮,任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榆民初字第2857号原告,邱云鹏,干部,住榆树市。被告,任姝玮,干部,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被告,任强,干部,住榆树市。原告邱云鹏与被告任姝玮、任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信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云鹏、被告任姝玮、任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0月3日,原告与二被告父亲任化湘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任化湘名下的座落在榆树市建华商业街2栋4单元3楼,房屋产权证号为:吉房权正字第3031**号,面积为148.91平方米的楼房,以价款310,000.00元的价格卖给原告邱云鹏。楼款一次性交付后,任化湘将楼房交付原告居住至今。2012年5月10日,任化湘去世。二被告承认其父任化湘与原告房屋买卖的事实。现原告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诉至本院。经本院审查,二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原告邱云鹏与二被告之父任化湘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信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高 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