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燕与张翠琴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燕,张翠琴,高增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462号申请执行人刘燕,男,1974年10月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人,居民。被执行人张翠琴,女,1971年0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增昌,男,1972年0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刘燕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16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翠琴、高增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张翠琴、高增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刘燕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870元,公告费650元、执行费14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被执行人张翠琴、高增昌于2015年7月28日前偿还申请人借款本息10万元,于2015年10月28日前偿还申请人借款本息4万元,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余本金及全部利息。案件受理费2870元,公告费650元、执行费1480元由被执行人张翠琴、高增昌负担。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曹 葆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