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商初字第03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江苏太湖典当有限公司与谢莉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太湖典当有限公司,谢莉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0360-1号原告江苏太湖典当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五爱路55号。法定代表人王云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盛农、邓晓,均系江苏恒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莉。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太湖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谢莉典当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太湖典当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太湖典当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撤诉申请,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太湖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12元,减半收取为3056元,保全费2520元,公告费303元,合计5879元,由原告江苏太湖典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利丹代理审判员  周优育人民陪审员  徐 健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金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