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文波与被执行人李云超、周运机动车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波,李云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299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波,男。被执行人李云超,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云超向申请执行人王文波偿还人民币74000元及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李云超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部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永健审判员 姚菊花审判员 李俊珊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