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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立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辽宁明成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洪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明成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洪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立民初字第78号原告:辽宁明成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久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丹,郝新,该公司员工。被告:刘洪成。原告辽宁明成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洪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杨宁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辽宁明成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宁明成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明成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辽宁明成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宁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马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