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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3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三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华源热疗技术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华源热疗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3382号原告三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胡百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平,男。被告上海华源热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姚育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亚峰,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一阅,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三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华源热疗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其理由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共建肿瘤治疗中心合同书》中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应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起诉。另外虽然在《项目转让协议书》约定,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向乙方(即本案原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但该条款明显属于约定不明,不应适用该项约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应由租赁物所在地法院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或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经本院初步审查,本案系因当事人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合作共建肿瘤治疗中心合同书》虽约定“凡与执行本协议和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双方应通过友好协议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但该合同书系被告与案外人天津职业病防治院(天津市工人)医院签订的,适用于解决被告和案外人天津职业病防治院(天津市工人)医院之间的纠纷法院管辖,并非适用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法院管辖。根据原、被告之间《项目转让协议书》中关于“争议的解决”部分的约定,“凡与执行本协议和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双方应通过友好协议解决。甲乙双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区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在该协议书中甲方即本案被告、乙方即本案原告。原告的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科西路XXX号四层A410室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属于本院管辖区域,原告就履行上述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因此,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华源热疗技术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华源热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 俊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秦冬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