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法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徐鑫与所润龙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鑫,所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饶法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徐鑫,男,汉族。被执行人所润龙,男。徐鑫与所润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饶商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鑫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所润龙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饶商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申请恢复对该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凤鸣审 判 员 刘佳升代理审判员 娄晓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伟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