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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饶法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徐鑫与所润龙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鑫,所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饶法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徐鑫,男,汉族。被执行人所润龙,男。徐鑫与所润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饶商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鑫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所润龙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饶商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申请恢复对该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凤鸣审 判 员  刘佳升代理审判员  娄晓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伟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