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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商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熊言贵与喻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言贵,喻波,湖州天地公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商初字第765号原告:熊言贵。委托代理人:陈凯。委托代理人:董纯瑕。被告:喻波。第三人:湖州天地公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柏云飞。委托代理人:张正科。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依法受理原告熊言贵与被告喻波及第三人湖州天地公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熊言贵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喻波及第三人湖州天地公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言贵撤回对被告喻波及第三人湖州天地公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熊言贵负担。(此页无内容)代理审判员 蔡 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徐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