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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安执民字第19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葛万青与王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葛万青,王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安执民字第1944-2号申请执行人:葛万青。被执行人:王浩。申请执行人葛万青与被执行人王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的(2015)湖安孝商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葛万青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2050元(含诉讼费5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葛万青尚有债权12050元及利息未受偿。现被执行人王浩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湖安执民字第194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葛万青发现被执行人王浩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发国审 判 员  包静怡人民陪审员  周莎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孙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