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一初字第01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恒山与杨庆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恒山,杨庆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1508号原告:刘恒山,男,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吴宪斌,岳西县天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庆贺,男,户籍所在地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恒山与被告杨庆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恒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杨庆贺所有的岳私房字第××号、第××号房产予以查封,刘恒山以其所有的岳私房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刘恒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佰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杨庆贺所有的岳私房字第××号、第××号房产;二、查封刘恒山所有的岳私房字第××号房产。查封期间为3年,自2015年9月7日至2018年9月6日。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则丧失复议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XX球审 判 员 程灿玲人民陪审员 刘王送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 记员 郭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