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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郑幼敏、郑戟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郑幼敏,郑戟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712号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李耀智。委托代理人:何恺鹏,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关怡钧,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同上。被告:郑幼敏,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郑戟,住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幼敏、郑戟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伍丽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黄伊琪 来源: